湖南省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5〕10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年”2017年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函〔2017〕19號)精神,規范我省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行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以下簡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雙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雙隨機”抽查和定向“雙隨機”抽查。
不定向“雙隨機”抽查是指檢查機構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的檢查。
定向“雙隨機”抽查是指檢查機構按照項目類型、項目規模、形象進度、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按照一定條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的檢查。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誰檢查、誰反饋、誰公開”的原則,即組織實施檢查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向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有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按規定程序查處,并按信息公開有關程序和范圍規定及時公開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五條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受監在建工程項目實施的日常全覆蓋監督檢查,可不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但應積極探索運用隨機檢查方式。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建立廳本級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庫,并根據工作需要直接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負責廳本級抽查結果反饋和公開工作。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監督部門具體實施“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三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責任清單,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廳本級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詳見附件)。
第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責任清單,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對象、抽查內容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市場主體名錄庫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按市州、縣(市、區)等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建立涵蓋全省的市場主體名錄庫(含企業、項目、個人庫,下同),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建立涵蓋本行政區域的市場主體名錄庫,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將本行政區域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錄入“湖南省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項目監管信息系統。
第五章 執法檢查人員庫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照本級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本部門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人員庫,從人員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應由持有行政執法證的監督執法人員、持有監督工程師證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人員以及有關執法檢查中需要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等輔助工作的專家構成。對專業技術較強的檢查事項,可根據工作實際,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開展。執法檢查人員應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上級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在開展執法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下級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參加。
第六章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制定的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本部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檢查對象的范圍、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時間等。抽查比例和頻次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科學測算、合理確定,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防止過度檢查和執法擾民。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盡可能采取集中抽查,避免多頭重復檢查,提高執法效能。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抽查方案,明確“雙隨機”抽查具體流程、抽查內容及時間段。
第二十條 對實行差別化管理地區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以及被列入差別化管理的市場主體,應加大抽查力度。
第七章 抽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形成隨機抽查通報主動向社會公布。向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可以由具體實施抽查的監督部門或檢查組承辦,公開抽查結果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辦。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雙隨機”抽查執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的企業信用記錄、個人執業信用記錄范圍,進一步完善隨機抽查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相掛鉤的運用機制。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和流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至2022年7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