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規劃機構(以下簡稱“規劃機構”)管理,規范土地規劃編制、評估等行為,保障規劃成果質量,提高規劃工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劃機構的評選推薦、資格延續認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規劃機構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委托,從事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設計、評估、論證、咨詢等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規劃機構經自愿申請、評選推薦等必備程序后,可進入土地規劃機構推薦名錄(以下簡稱“推薦名錄”)。
推薦名錄分為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和土地規劃乙級機構推薦名錄。
需要編制、設計、評估土地規劃或咨詢相關業務的單位可優先從推薦名錄中選擇規劃機構。
第五條 中國土地學會根據規劃機構申報情況及以往業績,組織開展評選推薦工作,形成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
省級土地學會可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土地規劃乙級機構推薦名錄的評選推薦工作。
第二章 申請推薦標準
第六條 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申請推薦標準為: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80萬元以上;
(二)全部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規劃專業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管理、城市與區域規劃、地理,下同)的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規劃相關專業背景(包括農學、工程、環境、生態、法律、經濟、管理、信息、遙感等,下同)的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4人;
(三)全部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土地利用規劃專業背景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具有土地利用規劃相關專業背景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
(四)擁有土地規劃編制、評估、咨詢等規劃相關業務的優異工作業績,包括承擔或參與國土規劃、地級市及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編制或評估工作;承擔或參與國家、省部級有關土地規劃法規、政策、規范制定等相關工作;承擔或參與市級以上規劃實施管理相關的技術或研究工作等;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達到規劃機構申報認定時要求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具備與土地規劃編制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八)申報時,評選推薦單位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土地規劃乙級機構推薦名錄申請推薦標準為: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
(二)全部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規劃專業背景的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規劃相關專業背景的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全部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土地利用規劃專業背景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規劃相關專業背景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
(四)擁有土地規劃編制、評估、咨詢等規劃相關業務的良好工作業績;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達到規劃機構申報認定時要求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具備與土地規劃編制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八)申報時,評選推薦單位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未在現有推薦名錄中的規劃機構,申請加入推薦名錄時,申請的資格等級從乙級開始。
第三章 評選推薦規定
第九條 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評選推薦的受理時間,由中國土地學會確定并公告。評選推薦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40個工作日內不能決定的,經評選推薦單位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申報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評選推薦的機構,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評選推薦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土地規劃機構評選推薦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企業營業執照、機構組織代碼表、稅務登記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已經發放的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資格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的學歷、職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從事規劃業務人員名單、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
(五)承擔過的土地規劃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規劃成果,項目委托書、合同,專家論證意見、部門驗收意見,獲獎證書和有關學術成果等;
(六)辦公場所證明、固定資產證明以及滿足規劃編制需要的設備清單等;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等;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機構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報機構按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由中國土地學會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需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后,中國土地學會土地規劃分會組織開展規劃機構申報認定的審查工作,經評選、推薦、審議,形成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報中國土地學會。
第十二條 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經認可后,在中國土地學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后的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在中國土地學會備案。
第十三條 中國土地學會向列入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頒發統一格式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省級土地學會可參照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的評選推薦要求,組織開展土地規劃乙級機構推薦名錄的評選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 規劃機構推薦名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根據規劃機構推薦時間安排,在提交申報資料時向原評選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重新認定后加入推薦名錄。
對提出申請、經審查認定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在收回原資格證書的同時,換發新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請的機構,原資格證書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土地規劃乙級機構從業滿4年,符合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評選標準及有關規定的,可申請參加乙級升甲級的名錄評選推薦,由省級土地學會按照規劃甲級機構推薦要求開展申報認定工作,并將結果報中國土地學會。
第四章 機構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開展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設計、評估、咨詢等業務,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標準規范。
禁止已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轉包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評估、咨詢等業務。
第十八條 中國土地學會、省級土地學會應組織已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開展涉及土地規劃的技術培訓、學術交流、論證咨詢等業務指導活動,提高規劃專業人才隊伍的業務水平。
第十九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規劃機構合并或者分立,需向原評選推薦單位重新申請加入推薦名錄。
第二十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辦公場所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需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向原評選推薦單位辦理申報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甲級機構遺失資格證書的,需在全國性報紙和中國土地學會網站發表聲明后方可向原評選推薦單位申請補領。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乙級機構遺失資格證書的,需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發表聲明后方可向原評選推薦單位申請補領。
第二十二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機構在所在地以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如從事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設計、評估、咨詢等業務,需按照本辦法單獨申請加入推薦名錄。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已列入推薦名錄規劃機構的名義承攬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評估、論證和咨詢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推薦名錄的機構因歇業、破產及其他原因終止從業活動或退出推薦名錄時,需向原評選推薦單位提出申請,辦理資格證書注銷手續。
第五章 懲處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規劃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評選推薦;已列入推薦名錄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評選推薦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轉包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評估、咨詢等業務的;
(三)涂改、偽造、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擔項目的;
(四)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社會和行業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經認定,有下列違反行業自律行為之一的,給予土地規劃甲級機構推薦名錄降為乙級機構推薦名錄的處罰,收回資格證書并公布:
(一)完成的業務成果質量低劣,被投訴并經證實的;
(二)工作業績未能達到評選推薦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評選推薦工作人員在規劃機構評選推薦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責任,并按相關管理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頒布的《土地規劃機構評選推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