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ㄒ唬┘准壻Y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ǘ┮壹壻Y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ㄈ┍壻Y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ㄒ唬?/span> 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2.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ǘ┮壹壻Y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ㄒ唬┘准壻Y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jīng)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五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ǘ┮壹壻Y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jīng)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jīng)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shù)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歇毩⒌姆ㄈ速Y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ǘ┯薪∪陌踩唾|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ㄈ┘夹g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jīng)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chǎn)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ǘ┓舷铝袟l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jīng)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chǎn)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ǘ﹩挝环ㄈ速Y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ㄈ┰诋?shù)毓ど滩块T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ㄋ模┓ǘù砣撕椭饕夹g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ㄎ澹┊斈暝诼毴藛T的統(tǒng)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jīng)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ㄆ撸﹩挝恢饕獧C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wǎng)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jīng)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jīng)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fā)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xù)的資質單位的從業(yè)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fā)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fā)之日起計算。經(jīng)審核,發(fā)現(xiàn)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xù)的同時,申請升級。經(jīng)審核,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fā)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 資質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資質單位破產(chǎn)、歇業(yè)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手續(xù)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yè)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yè)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qū)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qū)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ǘΨ戏ǘl件的單位不予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ㄋ模┎宦男斜O(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jīng)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