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 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 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 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 二兩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5 年以上;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 30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連續 5 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 15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 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 20人,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4人;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 級以上職稱;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 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2 人;
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七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 告 建立質量管理制度 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建立質量管理制度 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 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 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第九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 質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 補領。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 30 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 30 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 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的 15 日內, 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 一公開”監管 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 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第十五條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 25 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 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十六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并可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 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16 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第 2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