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1一級資質標準
1.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1.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75人。
1.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10類中的5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5萬噸級或內河2000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5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5萬噸級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噸級以上船閘或300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5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萬平方米或內河10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5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7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60米以上打樁船;
(2)200噸以上起重船;
(3)3000噸級以上半潛駁或100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4)排寬40米以上鋪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
(6)總裝機功率5000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2二級資質標準
2.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2.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50人。
2.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10類中的5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1萬噸級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1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萬噸級或內河3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300噸級以上船閘或50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萬平方米或內河5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2.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5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30米以上打樁船;
(2)80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20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1600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三級資質標準
3.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3.2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
(含施工船員)不少于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3.3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4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總裝機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承包工程范圍
4.1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5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噸級以下船閘和300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1000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28萬平方米或內河12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4.3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萬噸級和內河3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300噸級以下船閘和50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2萬噸級和內河500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12萬平方米或內河7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