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積包括哪些?
一、名詞解釋
建筑面積,是地產名詞,與實用面積及實用率計算有直接關系。因應國家地區不同,其定義和量度標準未必一致。建筑面積一般大于使用面積。建筑面積是建設工程領域一個重要的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之一。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建筑面積亦稱建筑展開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它是表示一個建筑物建筑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每層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勒腳以上外墻圍水平截面[1]計算。它包括三項,即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在中國內地,與建筑面積有關的法規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及現行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而在中國香港,建筑面積及使用面積的計算則需遵循香港測量師學會發布的《量度作業守則》。在中國臺灣則有建筑技術規則,其第九章之容積管制即是關于容積率和建筑面積的規范。[2]
工程的建筑面積和實際面積不一致。實用面積也叫地毯面積/凈面積,就是往地下鋪地毯,鋪滿以后地毯的面積[3]。
實用面積實際上就是套內面積而工程的建筑面積是在套內面積的基礎上加上了每戶所占的公攤面積。
二、分類情況
建筑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
建筑面積積+結構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套內使用面積
(1)建筑面積:指建筑物長度、寬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積再乘以層數。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
(2)使用面積:指建筑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凈面積的總和。
(3)輔助面積:指建筑物各層平面為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所占的凈面積的總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等。
(4)結構面積:指建筑物各層平面中的墻、柱等結構所占面積的總和。
依據不同的使用目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以下幾類:
1、依據對建筑物建筑面積的組成部分可劃分:
總的建筑面積=地上建筑面積+地下建筑面積
這些術語是為了描述獨幢建筑物的總的建設規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筑規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筑規模的量。這些概念主要出現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土地出讓金的計算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建設項目的建筑規模的審批情況說明、項目竣工驗收后房屋的初始登記需做的
《房屋測繪成果技術報告書》中等很多環節。
2、依據是否產生經濟效益劃分:可收益的建筑面積、無收益的建筑面積、必須配套的建筑面積(無收益部分)
建筑物通過出售、轉讓、置換、租賃、投入運營等方式可產生經濟收益,經常在估算房地產的買賣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值、保險價值、課稅價值等時需要依據房地產(或建筑物)的可收益部分、無收益部分和必須配套部分的綜合分析判斷最終價值。
3、按建筑物內使用功能不同劃分:住宅功能的建筑面積、商業功能的建筑面積、辦公功能的建筑面積、工業功能的建筑面積、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積、人防功能的建筑面積。
這類劃分主要依據人們對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來劃分,能更好的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的不同需求。當然不同的使用功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使用目的基本不同。
4、按成套房屋建筑面積構成劃分: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積
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和其分攤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積就是房屋權利人所有的總的建筑面積,也是房屋在權屬登記時的兩大要
素。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房屋的權利人單獨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積,它由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分攤的共有公用建筑
面積是指房屋的權利人應該分攤的各產權業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筑面積[4],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
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
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通常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處
理原則為:a.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b.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